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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时十三行行商们,不仅是清政府管理外商的全权代表,更是茶、丝、棉布等特许商品的独家经营者。其鼎盛之时,潘、卢、伍、叶四大家族傲视群商。此外,行外商人亦被允许在十三行区域交易非特许商品。清政府对此加强统一管理,构建了承商、保商、公行、总商、行佣等精细体系,形成了成熟且严密的《十三行制度》。此制度确保了国家与行商的最大利益,实现了“官商共治,以商驭夷”的深远目的。
十三行百年辉煌,铸造了一个“信”字

行商自发组织,成立行会团体,众商歃血盟誓

共订《十三信条》

第一条:华夷商民,同属食毛践土,应一体仰戴皇仁,拆图报称。

第二条: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,爰立行规,共相遵守。

第三条:华夷商民一视同仁,倘夷商得买贱卖贵,则行商必致亏折,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,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,共同议价货价,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。

第四条: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,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,俾得卖价公道,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。

第五条: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,货物应力求道地,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,应受处罚。

第六条:为防止私贩起见,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,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。

第七条:手工业品如扇、漆器、刺绣、国画之类,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。

第八条: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(指古瓷),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,但卖者无论赢亏,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。

第九条: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,违者处罚。

第十条: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,均须先期交款,以后须将余款交清,违者处罚。

第十一条: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,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,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,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。

第十二条: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,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,次者占半股,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。

第十三条:头等行,即占一全股者,凡五;二等者五;三等者六;新入公行者,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,并列入三等行内。